签证申请可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人来我馆递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期6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份,并粘贴2寸近照1张;
三、原中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后,第一次持用外国护照申请签证时,请出示本人原中国护照;
四、非格林纳达籍公民申请签证须提供在格居留证明,如长期居留证、工作许可证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请根据申请的普通签证种类提供:
(一)、旅游签证(L签证):
往返机票和酒店订单或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该邀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被邀请人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
被邀请人行程安排信息:抵离日期、旅游地点等;
邀请单位或邀请人信息:邀请单位名称或邀请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单位印章、法定代表或邀请人签字等。
(二)、商务访问签证(F签证)
发给赴华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需提供中方有关部门出具的签证通知表或邀请函。
(三)、学习签证(X-1/X-2签证)
发给赴华长期或短期留学、进修、实习人员,需提供:
1、《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X1);
2、接受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中小学生无需提供)。
(四)、任职就业签证(Z签证):
1、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签证通知;
2、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外国人在华就业许可证》;
3、赴华工作人员的随任眷属,请提供签证通知函或足以证明其眷属身份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记者签证(J-1/J-2签证):
凭有关部门签证通知函(电)办理。
(六)、定居签证(D签证):
凭定居身份确认表办理。
(七)过境签证(G签证)
发给途经中国前往第三国(或第三地)人员,需提供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和联程机票。
(八)乘务签证(C签证)
凭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办理。
(九)团聚签证(Q-1/Q-2签证)
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赴中国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1)。或赴中国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Q-2)。需提供: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邀请人的中国身份证复印件或外国人护照及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Q-1)。
(十)商务签证(M签证)
凭中国境内贸易合作方出具的商务活动文件、经贸交易会请柬等邀请函件办理。
(十一)探亲签证(S-1/S-2签证)
赴中国长期(超过180日)或短期(不超过180日)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邀请人护照及居留证件复印件;
邀请人出具的邀请函件。
申请人与邀请人之间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注:1、乘飞机过境中国、不出机场且停留期不超过24小时的机组人员和乘客,可免办签证;2、下列国家人员,无论其持用何种护照过境上海48小时可免办签证:美国、加拿大、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欧洲申根协议国。
六、领事官员视情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本须知以外的其他材料。
七、取证及收费:
普通件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4个工作日取证。
加急件可在提交申请后的第2-3个工作日取证(此服务须经批准)。
特急件:1个工作日(仅限于人道主义原因,此服务须经批准)。
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领馆通知。